南京合同违约后怎么维权:继续履行、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三条路
合同纠纷

南京合同违约后怎么维权:继续履行、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三条路

2024-05-25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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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救济三条路:继续履行、补救、解约赔偿。解除前要先催告,催告记录就是证据。

对方违约后,你的救济手段只有三类:要求继续履行、要求采取补救措施、要求赔偿损失;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时还可以解除合同。三条路可以组合,但不能自相矛盾。

“他违约了,我能怎么办?”法律给的不是一个答案,而是三个工具箱。选哪个,取决于你还想不想要这份合同。

路径一,继续履行。适合标的物特定、替代性差的合同,比如定制设备、特定房屋。要求继续履行的,要在诉请中写明履行的具体内容,不能只写“判令继续履行合同”。

路径二,采取补救措施。适用于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可以要求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补救措施与赔偿损失可以并用。

路径三,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法定解除的情形包括:不可抗力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解除的效力。

路径四,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三个提醒:一是解除合同要及时,长期接受对方履行又主张解除,可能被认定为放弃解除权;二是主张损失要有证据,包括差价、停工损失、替代交易成本;三是违约金与损失赔偿一般择一主张,避免重复。

法院怎么认定?

法院审查违约救济,先确定违约事实,再看是否满足解除条件,最后确定救济方式与金额。解除与继续履行不能同时主张,选择哪一条,决定了举证方向。

法律怎么规定的?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现行有效)

这条规定怎么理解?

第五百七十七条把违约责任归为三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这是违约责任的“总开关”,具体适用还要结合分则中各典型合同的规定,以及第五百六十三条的法定解除条件。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可以主张的情形:

  • 标的物特定、替代性差,可要求继续履行
  • 质量不合格,可要求修理、重作、更换或减少价款
  •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不履行,可解除合同
  • 能证明差价损失、停工损失,可主张赔偿

难以支持的情形:

  • 既要求继续履行,又要求解除合同
  • 接受对方履行数月后,再主张解除
  • 只主张损失,不提供任何计算依据
  • 解除通知未送达对方,直接起诉要求确认解除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决定解除前,先发一份书面催告,写明履行期限和逾期后果,用 EMS 寄出并保留内件品名。这一步看似多余,实际上是法定解除的前置条件。催告期满仍不履行,再发解除通知,链条就完整了。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整理,条文原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按条号核对。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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