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民间借贷利息怎么算:LPR四倍上限和砍头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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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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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砍头息按实际借款额计算本金,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本文讲清四条规则与利息计算表的做法。

南京民间借贷利息怎么算:LPR四倍上限和砍头息规则

约定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计算。

借钱时说得清楚,还钱时算不明白。利息到底按几分算、超过多少不受保护、先扣的“服务费”算不算本金,这三个问题几乎每个借贷案件都会遇到。

第一条规则,四倍上限。出借人请求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注意基准时点是“合同成立时”,不是起诉时,也不是还款时;LPR每月发布,不同时间签的合同上限不同。

第二条规则,砍头息。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借10万元、先扣1万元,本金按9万元认定,利息也按9万元计算。

第三条规则,没有约定视为无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自然人之间借款视为没有利息。所以口头说“月息两分”但借条上没写,很可能一分利息都要不到。

第四条规则,逾期利息。既约定借期内利率又约定逾期利率的,可以分别主张,但总和仍受四倍上限约束;只约定借期内利率的,逾期部分可以按借期内利率主张。

裁判要旨

法院计算利息,先确定本金(是否扣除砍头息、是否有部分还款),再确定利率上限(合同成立时的LPR四倍),再确定计息期间(起算日、截止日),最后扣除已付利息。

“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名目,如果实质是利息,法院会一并计入利率上限审查,不会因为换了名称就规避上限。

法条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法条解析

第25条把利率上限锚定在LPR的四倍,取代了过去的“24%、36%两条线”。这个设计的好处是随市场利率浮动,避免固定数字脱离经济现实。代价是计算时必须查明合同成立当月的LPR,不能想当然套用某个固定百分比。

判断标准:哪些情况适用,哪些情况不适用

适用(利息可获支持)的情形:

  • 借条或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利率及计算方式
  • 约定利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
  • 实际交付金额与借条金额一致(无砍头息)
  • 有转账记录证明本金实际支付

不适用(利息难以支持)的情形:

  • 借条未约定利息,仅口头说明
  • 约定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超出部分不支持)
  • 出借时预先扣除利息,仍按借条金额主张本金
  • 以服务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收取高息

律师提示

出借款项时,在借条上写清三句话:本金多少(附转账凭证)、利率多少(不超过签约时LPR四倍)、逾期如何计算。三句话写清,日后不用再争。

如果已经发生争议,先把合同签订当月的LPR查出来,按四倍算出上限,再逐月核算已付利息,制作一张利息计算表提交法院,比口头陈述有效得多。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素材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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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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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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