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只有夫妻共同签名、事后追认,或者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配偶在外面借了钱,债主找上门要求两个人一起还——这时候能不能拒绝,取决于三件事:有没有共签、钱用在哪、金额是否超出家庭日常需要。
民法典第1064条把夫妻共同债务分成三类:第一类,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第二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第三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关键:前两类由债权人初步证明存在共签或属于日常家事范围;第三类则把举证责任压给债权人——超出日常需要的大额借款,债权人必须证明钱进了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否则不能要求另一方承担。
实务中,法院会综合看借款金额、家庭收入水平、资金流向、借款用途和配偶是否受益。例如,借款50万元直接转入配偶账户并用于购房,通常认定为共同债务;借款50万元用于个人赌博、炒股且配偶不知情、未受益,一般不认定为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
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抓手是“资金流向”。借条上的借款人是谁只是起点,钱最终去了哪里才是决定性事实:是否进入夫妻共同账户、是否用于购房购车、是否用于共同经营的公司、配偶是否在还款记录中出现。
另外,“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一个相对标准,与当地生活水平、家庭收入和消费习惯相关。为子女教育、医疗、日常消费所负的债务通常落入该范围;大额投资、替他人担保、个人挥霍则通常超出。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条解析
本条确立的是“共债共签”原则,同时保留了日常家事代理的空间。它纠正了过去实践中“婚内借款一律推定共同债务”的做法,把超出日常需要的大额债务的举证责任交给债权人,实质上保护了未举债一方。
判断标准:哪些情况适用,哪些情况不适用
适用(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的情形:
- 借款合同上有夫妻双方签名,或一方事后书面、微信明确追认
- 借款用于子女教育、医疗、家庭日常消费等日常需要
- 借款直接转入配偶账户,或用于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
- 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或个体工商户,配偶参与经营并受益
不适用(一般不认定为共同债务)的情形:
- 一方以个人名义大额借款,配偶不知情、未签字、未受益
- 借款用于赌博、吸毒、个人挥霍或者偿还个人赌债
- 借款用于替第三人担保,与家庭生活无关
- 债权人无法证明资金流向,仅有借条和转账给借款人本人的记录
律师提示
被起诉要求共同还款的配偶,抗辩重点放在三处:一是没有共签、没有追认;二是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需要;三是资金流向与家庭生活、共同经营无关。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对方银行流水,核查资金实际用途。
反过来,出借大额款项时,最稳妥的做法是让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保留配偶知情、受益的证据,否则日后主张共同债务会非常被动。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素材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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