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给结论
再审审查的对象,是原判决、裁定是否存在法定的再审事由;不是把原案重新审一遍。你的委屈、对方的不诚信、法官的态度,本身都不是事由。
证据类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主要证据系伪造;审理所需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
事实类
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注意是「基本事实」,不是任何一处细节。
法律适用类
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程序类
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应回避未回避;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据以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
审判人员行为类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这一项最常见的三种错
- 把「我不服」当成事由,全文都是情绪和经过。
- 一次列十几项事由,样样沾一点,法官一项都不采。
- 只写事由名称,不写对应的事实和证据在第几卷第几页。
口径
事由的完整列举以现行《民事诉讼法》为准。写作时一项事由配一套「事实—证据—页码」,比铺开写十项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