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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中域外证据如何被中国法院采用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2-11-15|浏览次数:704

域外证据一般涉及到公证认证,即使对于专门处理涉外诉讼的团队来说,认证往往需要较高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中规定公证认证对于域外证据的出示并非强制性要求。


除了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使领馆认证,以下列举了三大类非必要公证认证的域外证据在诉讼中的处理方式:

公文书证

公文书证包括:营业执照等主体文件、判决书、政府机关文件等。


处理方式:公文书证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中国使领馆认证非必需。

网站等公开的电子证据

网站等公开的电子证据包括:网站、社交媒体信息等。


处理方式:部分法院接受在线展示。例如:厦门海事法院2022年7月发布的《关于域外证据取证和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南》中,提到此类电子数据,可以在境内通过适当方式在线取证。

为了防止对方对电子数据的篡改,也可以采用电子存证的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例如:在深圳市欢音达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粤03民终26736号】中法院认定:“本案中,根据《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的记载,证明文件(或电子数据)自申请时间戳时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时间戳文件(某.tsa)以附件形式保存在本证书中。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该证据的真实性应予确认。”

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

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证据包括:电子邮件、whatsapp、微信聊天记录等。
处理方式:此类证据涉外案件中,多为一方在境内,一方在境外,是否属于域外证据,还有待讨论。


对此,原则上法院接受当庭展示的方式,比如登陆邮箱,直接展示。少部分法院接受录屏,或在线连线验证的方式核验真实性。例如,在亚玛有限两合公司(HamaGmbH&CoKG)诉永康市康腾影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浙0784民初8678号】判决书中法院认定:“以上证据2、4、5,原告代理人用笔记本电脑、手机当庭进行演示。先通过远程控制软件“TeamViewer”,由在德国的原告公司员工远程操作网页(原告代理人称不知道德国公司AndreasKamm(关于影像、摄像器材的产品经理)的邮箱密码,所以必须用这种方式打开邮箱)。打开outlook.hama.com,输入账号hama_iipmkamman和密码。进入邮箱,搜索处输入kanton(邮箱:sales01kantonchina.com),显示的就是和被告的往来邮件。找到2015年9月23日的邮件-2015.10.8日的邮件,与提交的邮件证据内容是一样的。还有订单,订单是原告方负责进出口的人员SimonJulia等人发的,发给被告方的(sales02kantonchina.com)Maria。经本院核对,证据2、4、5与原告代理人当庭操作所显示的邮箱文件一致......本院对证据2予以认定,对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证据4系原告制作的检验报告,结合发货时间、证据5的内容,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

除了以上对域外证据的具体处理,在涉外诉讼案件中,代理律师还可以通过利用证据相印证的规则,筛选出重要、且可以和该域外证据相互印证的其他证据或者事实,以此增强该域外证据的效力,例如:


(一)能够与该域外证据相互印证的已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的其他域外证据;
(二)能够与该域外证据相互印证的形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某些证据;
(三)能够与该域外证据相互印证的当事人均予认可或者无争议的某些事实。
这样既增大了法院采纳该域外证据的概率,又降低当事人的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参考:


大友新亚与被申请人李璎、何国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50号】


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域外证据问题的论述: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该条规定对域外证据设定一定的证明手续要求,目的在于辅助人民法院查明此类证据的真实性,而不在于排除没有履行证明手续的域外证据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实践中,对于当事人认可的域外证据、公证员因没有亲历现场而无法证明证据真实性的域外证据等,如仅以未履行证明手续为由而排除域外证据的效力,不仅会降低诉讼效率、提高诉讼成本,而且会导致人民法院无法查明事实,分清是非。


因此,对于当事人提供的域外证据,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对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应要求当事人依法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2)对其他证据,由提供证据的一方当事人选择是否办理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人民法院为查明事实认为确需办理的除外。”


提示: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上述案例并非指导性案例,在实践中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具体分析。


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2020修正)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六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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