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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遗产,能否被继承?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2-11-12|浏览次数:584

案情:

刘父与吴母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生育四女,分别为长女刘某一、次女刘某二、三女刘某三、小女刘某四。吴母于2006年因病去世,自2007年四个女儿相继出嫁。小女刘某四出嫁后,为更好地继续照顾刘父,说服其丈夫将小家搬至与刘父相邻。2015年刘父与吴母共有产权的房屋被拆迁,刘父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约定针对原被拆迁房屋给予30万元补偿款,根据政策规定刘父可以此补偿款申购相应面积的安置房屋。2019年初,刘父搬进安置新房后,立下遗嘱声明其申购的安置房由其小女刘某四继承。另外三个女儿刘某一、刘某二、刘某三遂将刘父和刘某四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安置房屋中母亲的相应份额。

那么,本案中所涉及的拆迁安置房的相应份额究竟是否属于吴母的遗产呢?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法院的判决差异也很大,甚至是截然相反。

分析:

以上案例中的拆迁安置房屋并不属于吴母的遗产,吴母对该房屋也不享有份额,继承人无权分割。

吴母的遗产仅应及于原房屋被拆迁后的财产转化形式--拆迁补偿款,而不是刘父以拆迁补偿款申购的拆迁安置房。

拆迁安置房是国家给予具有申购资格的被拆迁人的一种权利选择结果。

假如说刘父放弃使用其本人所具有的申购安置房的资格,并未以相应的拆迁补偿款申购安置房,而是将所有的拆迁款投资至股市,因为投资决策失误,导致血本无归,那么,能否视为此时被继承人吴母已无遗产可继承了呢?显然,刘父是需要对作为被拆迁房屋这一遗产部分份额的转化形式----拆迁补偿款的灭失承担返还责任,其他继承人无需作为遗产分割前的共有人共担风险。同样的道理,刘父以作为特定被拆迁人才能享有的申购资格,并利用该资格使用拆迁款这一货币形式申购的安置房,也并不需要其女以遗产分割前的共有人收益共享。

因此,以上案例中可作为遗产予以分割继承的财产,应仅限于原房屋被拆迁后予以补偿的拆迁款中的部分份额,简单来讲,就是拆迁款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拆迁安置房属于刘父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吴母的遗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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