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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司法解释罗列的情形大部分都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8.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此外,还需要综合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等综合综合评估婚姻质量,以进一步确定感情是否破裂及破裂程度。仅仅因为几次矛盾或者没有证据的猜测,法院很难支持一方的离婚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如果没有新情况和证据,仍然以原来的证据和理由在六个月后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据此审理判决。是否判决离婚,则视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六个月后原先起诉方再次起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夫妻之间感情基础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