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就同一债权部分诉请是否构成重复诉讼?
答:1、构成重复起诉;
2、诉讼请求的金额变化并不影响其性质,实质上还是同一的诉讼请求;
3、司法实践中对于拆分标的诉讼所持普遍观点认为拆分的后诉构成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4、拆分标的诉讼违反级别管辖规定。
一、法律规定
《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实务认定
通常情况下,部分诉请后再行起诉主张其他部分的,将被认定为重复诉讼。
部分诉请是指同一债权,债权人仅在前诉中主张部分债权,在后诉(不管前诉是处于审理中还是判决确定后)中又主张剩余部分债权,前后诉是否构成重复诉讼?如甲对乙享有100万元借款债权,一开始只起诉要求乙偿还50万,之后再起诉要求偿还剩余部分?有学者认为,为防止重复审理导致矛盾裁判并减轻被告诉累,法院应向原告释明让其变更诉请,不应允许就剩余债权另行起诉。也有学者认为,在前诉满足明示、胜诉等条件下可以支持部分诉请。司法实践中也有支持部分诉请的案例【(2016)鄂 01 民终 8368 号民事判决书】,该情形前后诉诉讼标的和当事人相同,基于某种原因分拆诉请,诉请的项目是同一的,只是金额的差异,应当认定为诉请相同,从而构成重复诉讼,不应允许其再诉。如此处理对于诉讼能力较弱的当事人未免公平,为实现实体正义和纠纷的一次性解决,法官应行使释明权提示当事人是否变更诉请,并告知相应诉讼风险。
参看:刘庆国,重复诉讼的识别与规制——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为视角,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8年2期
三、案例汇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规定,构成重复诉讼必须同时符合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三个条件。本案中,虽然阮诗树主张的违约金是基于同一事由,但却是在不同时间段产生的违约金,且前诉并未曾主张,属于新的诉讼请求,其后诉的诉讼请求未否定前诉的诉讼请求,不构成重复诉讼,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崇文公司主张阮诗树前案已放弃本案诉讼请求的说法亦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2、【江苏省高院(2012)苏商申字第256号】
对于已经获得确定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与理由、就同一争议再次起诉。也不得将同一争议标的额切分后在多个管辖法院或进行多次诉讼。
3、【(2015)淮民一终字第00195号】
民事诉讼法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再次起诉;第二,裁判生效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诉累。
4、【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 330 号民事裁定书】
所载观点也认为“此次友谊商场再次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向高尔夫俱乐部行使追偿权,尽管此次诉讼请求的数额有所增加,但与前诉仍然属于同一性质的诉讼请求”,构成重复起诉。
四、总结
为了避免一事不再理的法律风险,建议案件起诉前通盘考虑,就同一笔债权一次性起诉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