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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无罪案例:公司无证处置危险废物未造成污染后果,不起诉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4-03-25|浏览次数:42
案件要旨

对本案行为人非法经营危险废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作实质性判断,其虽然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不具有违法造成环境污染情形的,不能简单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有严重污染环境的才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唐某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A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三氯化铁及其溶液的生产销售,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不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A公司与其他5家公司合作处理工业废酸。合作模式为:A公司提供技术工艺和技术人员,5家公司自行购置设备或使用A公司的处理设备,将5家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盐酸洗液处理成氯化亚铁溶液,处理费用约为300元/吨。合作期间,A公司共收取处理费用1671.2万余元。处理后生成的氯化亚铁溶液,5家公司免费或以10元/吨的价格处理给A公司,A公司租用专业车辆运回本公司作为生产原料。经鉴定,涉案废酸液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征为毒性、腐蚀性。


案件办理情况

      案发后,唐某主动投案,2019年2月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侦查机关认为唐某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未向行政监管单位申请报备,非法处置废酸牟利,数额巨大,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委托专家进行环评工艺检测,确认A公司在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未造成环境污染。


检查机关认为
        A公司虽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没有造成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后果,不能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裁判结果

      2020年5月,检察机关对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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