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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裁判:意外伤害保险金可以抵扣赔偿款。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酌定由黄某负担损失中的50%、祥龙公司负担损失中的20%。
并且在赔偿金额的认定当中,应当扣除祥龙公司为范某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而获赔的保险金10万元。
二审法院改判:祥龙公司、黄某无权主张在赔偿款中扣除10万元意外伤害保险金。
法律鼓励施工企业为从事危险工作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目的在于为职工提供更多的保障。
但并不免除施工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如施工企业可以通过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获赔的保险金,抵销其对员工的赔偿责任。
则相当于施工企业可以通过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而免除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显然与该条的立法目的相违背。
律师说法
从一审、二审截然不同的判决中可以看出。
司法实践中,对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款在雇主赔偿责任中是否具有可扣减性,法院存在较大争议。
纵观山东省各地判例主要有三种裁判观点。
第一种观点,持可以抵扣观点的法院。
例:●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7民终411号案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6民终4011号案
第二种观点,不支持抵扣观点的法院。
例:●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3民终6961号案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3民终3901号案
第三种观点,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抵扣。
例:●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终6051号案
企业应当为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及时缴纳工伤保险。
而不能仅以人身意外伤害险来替代。
而当存在工伤保险不足以赔偿的部分,或者企业与员工系劳务关系的。
企业可以用商业保险来防御工伤保险基金无法赔偿的部分。
如购买雇主责任险。
企业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当职工在从事工作过程中受伤的。
企业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理赔款。
而该理赔款是直接支付给企业而非职工的。
因此企业获得该部分赔偿款后,就可以抵御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如果非要投保人身意外险。
建议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协议来明确权利义务。